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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4/2/9 14:54:12发布18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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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通过的首个条例。
条例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将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启动8个月后,迎来保障其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这也是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通过的首个条例。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点击阅读:《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19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了对该条例的解读,全文如下:

关于本条例制定的背景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4月1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2017年初,《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舟山市人民政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成立了由市法制办牵头的起草工作小组。起草过程中,市法制办多次征集各地各部门立法需求,召开专家论证会深入论证,并结合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文件,不断修改完善。2017年4月,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请省政府审议。同年7月,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12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第三批设立的7个自贸试验区中第一部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关于本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作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对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总体方案》也明确要求,浙江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总体方案》有关政策措施转化为实施性的法律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要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应当更加重视法治环境建设,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先行者和桥头堡。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宣示浙江自贸试验区坚持法治先行的决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定国内外市场主体对自贸试验区未来发展的信心。
(三)制定《条例》是创出自贸试验区新模式的要求,突出用特色走在前列的需要。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共性和个性两部分。共性是制度创新,健全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个性的重点领域是要突出油品的全产业链,在保税燃料油加注及油品储备、加工、运输、交易等环节完善投资、贸易、金融、财税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细化《总体方案》的政策突破,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谋划、制度设计、制度保障。
(四)制定《条例》是凝聚各方力量的要求,举全省之力建设自贸试验区的需要。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求全省上下合力推进,既需要有政府的推动,也离不开社会大众、企业、专业机构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通过《条例》深化自贸试验区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

关于本条例的主要起草思路
《条例》着眼于推动《总体方案》规定的政策在浙江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主要贯彻以下三方面起草思路:
一是将《总体方案》中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金融服务与财税创新、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等方面七十余项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条文;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围绕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三是突出自贸试验区的浙江特色,按照打造世界级“一中心三基地一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围绕油品全产业链贸易便利化、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设计相应的制度,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十多项实施性制度。

关于本条例主要规范的内容
《条例》分八章,共五十九条。主要规范以下七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目标和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二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及相关单位职责。
三是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在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方面的便利化举措。
四是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在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是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在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六是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方面的创新机制。
七是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在优化管理服务和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对《条例》的整体概括与归纳,后续其他章的内容既是对总则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系化,也是对总则主要内容的完善。
1、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考虑到时机成熟、条件成熟时,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可能扩展至其他地区,因此《条例》在适用范围上预留了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鉴于自贸试验区的设立、扩展等相关事项属于国务院的权限范围,《条例》规定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2、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目标定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条例》结合《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明确“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也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3、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
自贸试验区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为落实中央关于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并细化了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规定“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这表明自贸试验区鼓励改革创新,鼓励敢作敢为,但同时也出于风险可控的要求,对改革创新从改革方向、决策程序、行为人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四方面设置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守住不引发风险事件的底线。
(二)关于管理体制
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承担了有别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改革试点任务,原有行政区域的管理体制难以承载改革试点工作的展开。为此,有必要在自贸试验区确立特别的管理体制。
1、坚持“最多跑一次”改革。
2017年以来,浙江坚持“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推出“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大提升了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也是浙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条例》将富有浙江特色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并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内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办理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一次办结的除外”。这表明自贸试验区今后将继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并以此为抓手,撬动区内各方面各领域的改革,引领形成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新优势。
2、明确自贸试验区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
《条例》按照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原则,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
(1)明确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为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目前该机构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协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复制推广工作,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2)明确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根据中央编办批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的通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等工作。为了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高效运转,更好地发挥自贸试验区的优势,《条例》将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对具体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另外,《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增强操作性,《条例》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通过《条例》授权方式,赋予管委会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管委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明确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驻区机构职责。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机构也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工作。《条例》规定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国家税务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3、下放省级管理权限。
简政放权是《总体方案》对浙江自贸试验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为提高自贸试验区的行政效率,激发行政活力,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可以将省级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管委会,同时管委会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主动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法报有权机关批准。
4、建立行政咨询机制。
行政咨询制度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可以建立行政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要改革措施等提供决策咨询,充分集中各方面智慧深入探索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工作。
5、创新管理模式。
考虑到自贸试验区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参与性较强的管理和服务事务较多,为提升对该类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条例》规定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委托社会组织或者聘请专业团队承担对该类事务的管理和服务。
(三)关于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为了落实《总体方案》中有关放开市场准入和建立高标准监管制度的要求,《条例》对相关制度和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1、明确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区分负面清单之内和之外的领域,并对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相较明确列出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或行业的正面清单模式而言,负面清单模式更大程度地放宽了外商投资的准入。
2、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为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作了明确,充分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便利化。
3、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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