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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用指定管辖

2024/3/25 4:39:55发布11次查看
我们都知道,一般是特殊的情况发生了,才使用指定管辖,那么哪些情形适用指定管辖?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形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指定管辖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代卫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xx市x县xx街道路。
委托代理人:xxx
求:请贵院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3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纳雍县进行投资娱乐业。
2009年3月18日,申请人与纳雍县华熙酒店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系私营家族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2楼开设娱乐会所。该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丽珍之长子、贵院纪检组长高劲松所拟。当时原告还信誓旦旦说,我们是法官家属,是依理依法的,不会乱来的,你放心经营嘛。基于对陈丽珍儿子分别是法院领导、组织部领导的信任,申请人签下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营业。
由于申请人营业有方,开业后生意很好,导致原告眼红,便 想方设法要把申请人挤兑走。从2009年9月开始,原告便多次以停电等方式影响申请人的经营,而且申请人前往交付水电费,原告也推诿拒收,意欲造成申请人违约的假象,好“名正言顺”地将申请人赶走。身处异乡的申请人为了经营,只好委曲求全,并查询到原告的账号,向其账号里打入20000.00元(因电表在原告控制室内,申请人看不到实际用电量,只有初略估计一下),以表示履约的诚意。但原告一意孤行,于2010年3月15日以一些并不存在的理由向贵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
1、如前所述,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长子高劲松系贵院纪检组长,
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属于贵院的领导。在一方当事人是法院领导近亲属而且该领导又参与了合同签署的情况下,贵院能否公正审理?要知道承办法官是在他的领导下工作啊!
2、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高朝阳系纳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而我国现有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升迁是由组织部负责的,也就是说,包括本案承办人在内的贵院法官今后的升迁、考核要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次子之手。因此,这样的关系,难免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
3、国内其他法院以有类似“法院回避”的先例。如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贵院虽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前述特殊原因,不便于、不适宜审理本案,如指定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由于承办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将本案报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贵州省xx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情形适用指定管辖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指定管辖,一般是上级法院指定由那个基层法院管辖就哪个基层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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