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1、事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认定进行审查;4、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